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福建省癌症康复协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ed Cancer Sufferers,FuJian,China 縮写为ARCSF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由本省医务工作者、癌症患者和志愿为癌症康复事业奉献力量,由健康人员及爱心单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引导广大癌症患者树立正确的康复理念,群体抗癌、综合治疗,促进癌症患者生存率和生存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福建省鼓楼区西二环北路2号屏山苑B区6楼304室。
第二章 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医学专家开展癌症康复专业理论研究。宣传癌症防治康复知识,开展科普、义诊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医患交流、会员交流;
(三)组织会员开展癌症康复和抗癌健身培训,推广科学有效的体能锻炼方法;
(四)组织会员进行健康休养,康复养老,巩固康复成效;
(五)组织健康文明、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六)组织对新病友、危重病友、年老病友和困难病友进行帮扶和慰问;
(七)征求会员合理建议和诉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汇报,争取得到指导和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八)加强基层康复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弘扬为患者解难、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出力的精神;
(九)加强与新闻媒体配合,建立康复网络交流平台,争取社会爱心力量对癌症弱势群体的帮扶;
(十)密切与省市各主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争取各医疗机构对癌症康复群体的支持,共同探索癌症治疗和康复的最佳途径。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癌症患者、肿瘤医学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单位会员是指热心帮助癌症患者群体,以各种方式支持帮扶活动开展的社会各类组织;
以上会员需本人或单位代表填表申请,经康复组织审批确认。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协会申请;
(三)参加协会互帮互助和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癌症患者;
(四)发挥专业特长、帮助癌症患者康复的医学工作者;
(五)乐于帮助癌症康复组织和癌症患者的社会志愿者;
(六)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和社会各类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癌症患者入会填写《福建省癌症康复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复印件;
(二)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入会填写《志愿者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工作证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爱心组织入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说明入会理由及能提供的帮助支持项目;
(四)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发给个人或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帮助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康复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非健康原因,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的活动、又不报告不参加活动的理由,视为自动退会。不再接受退会会员重新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的人数根据协会发展的规模确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如会长不能召集,应由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一年不参加理事工作的视为自动离职,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缺额替补由会长、秘书长或三名常务理事联名提议,理事会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无法履行职责者,由理事会决定从理事中替补,增补的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乐于奉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聘任协会顾问和医学康复专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协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5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